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一)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二)不起诉决定书;(三)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四)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