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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2016年第二批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实施方案
时间:2016-12-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恭城瑶族自治县2016年第二批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全市、全县2016年度脱贫摘帽推进大会精神,组织做好2016年度贫困对象脱贫认定工作,确保完成年度脱贫摘帽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精准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3号)文件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扶贫办联合举办的全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业务培训班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脱贫摘帽标准

(一)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

贫困户脱贫摘帽按照“八有一超”标准执行。“八有”指有收入来源、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路通村屯、有饮用水、有电用、有电视看;“一超”指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1.有收入来源。即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达标:①人均耕地0.5亩(含)以上;②人均山林地1亩(含)以上;③有经营场地(铺面)等稳定的资产性收入;④有养殖收入;⑤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或自主创业有收入能解决生产生活的;⑥有其他收入。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最低生活保障,视为达标。

2.有住房保障。即有砖混或砖木或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无倒塌危险,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含)以上(包括厅堂、厨房、卫生间等生活附属房屋面积);新建且已完成工程量50%(含)以上、半年内可以完工的,视为有住房;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搬迁安置房及面积为准。

3.有基本医疗保障。即家庭成员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有义务教育保障。即适龄未成年人可以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因贫辍学的适龄未成年人(因重度残疾、精神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学的除外)。

5.有路通村屯。20户(含)以上的自然村(屯)通砂石路(含)以上的路,机动车能通行。

6.有饮用水。即通过打井、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

7.有电用。即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有电视看。即家中有电视观看,能收看中央或广西电视频道,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9.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即家庭当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20102300元不变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劳务收入)+财产性收入+政策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生产经营费用支出〕/家庭人口数。

(二)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

为便于掌握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将原“一低四有四通三解决”概括为“十一有一低于”。“十一有”指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路通村屯、有饮用水、有电用、有公共服务设施、有电视看、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有好的“两委”班子;“一低于”指贫困发生率低于3%

1.有特色产业。即以行政村为单位,有1个(含)以上产业〔包括种、养、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等,具体产业种类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除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外出务工的家庭外,所有贫困户都有1个(含)以上的产业。

2.有住房保障。即行政村内95%(含)以上农户有砖混或砖木或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无倒塌危险,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含)以上(包括厅堂、厨房、卫生间等生活附属房屋的面积);新建且已完成工程量50%(含)以上、半年内可以完工的,视为有住房;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搬迁安置房及面积为准。

3.有基本医疗保障。即行政村内95%(含)以上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有义务教育保障。即适龄未成年人可以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因贫辍学的适龄未成年人(因重度残疾、精神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学的除外);有完善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措施。

5.有路通村屯。即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就近连接上级路网或其他乡(镇),通行政村的道路达到硬化(沥青/水泥)要求,原则上路基宽4.5米(含)以上、路面宽3.5米(含)以上。

6.有饮用水。即行政村内95%(含)以上农户通过打井、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

7.有电用。即行政村内95%(含)以上农户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有公共服务设施。即行政村村委会有办公场所、宣传栏;行政村内有卫生室(村内无卫生室,但群众在距离住所5公里内可解决就医问题的,视为有卫生室);行政村内有篮球场,或文化室(农家书屋),或戏台等;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或行政村中心学校通有线或无线网络宽带。

9.有电视看。即行政村内95%(含)以上农户能收看中央或广西电视频道,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10.有村集体经济收入。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达标:行政村有集体企业、土地租赁、场地(铺面)租赁、农林牧渔或其他集体经济收入;在1个(含)以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扶贫合作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有股份权益,按股分红;有其他收入。

11.有好的“两委”班子。即行政村“两委”班子能较好地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没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星级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桂组通字〔201632号)中所列举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的12种情形,或者已经整顿到位。

12.贫困发生率低于3%即贫困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的3%标准。

二、脱贫摘帽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2016年第二批贫困户脱贫摘帽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2016年10月21—11月20)

按照①入户核验、②村级评议、③乡镇级审核公示、④县级审定公告、⑤系统标识和脱贫户档案管理、⑥上报市和自治区备案六步程序进行。

1、入户核验阶段(1021日—1026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由县乡镇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组成,每组两人以上),根据年初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本年度本乡镇贫困户脱贫摘帽计划,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入户核验,帮扶联系人应在场。对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填写《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附件1),经户主、验收工作队员、帮扶联系人签名确认后,提出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及《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交村委会。

2、村级评议阶段(1027日—1031日)。村“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贫困户脱贫摘帽初选名单,逐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村级初审名单,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署评议意见,将初审名单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一起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级审核公示阶段(111日—114日)。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行政村村民活动较集中的地方,公示各村报送的初审名单(见附件2),公示期3天。公示期内,村民如有异议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队员进行调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署公示意见,将公示名单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4、县级审定公告阶段(115日—119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脱贫户公示名单,以及《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逐户逐项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各乡镇进行交叉抽验,确定贫困户脱贫摘帽名单,向各乡镇下发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批复文件,在行政村公告贫困户脱贫摘帽名单(见附件3)。

5、系统标识和脱贫户档案管理阶段(1110日—1114日)。一是完成系统标识。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最终认定的脱贫户名单,在建档立卡系统标识为2016年脱贫人口。二是完成脱贫户档案管理。以村为单位分年度建立贫困户脱贫档案,必须有以下档案:(1)《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附件1);(2)脱贫户名单公示、脱贫户公示名单(附件2、附件2-1);(3)脱贫户名单公告、脱贫户公告名单(附件3、附件3-1);(4)贫困户收入登记表(附件4)。

6、上报市和自治区备案阶段(1115日—1120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时将贫困户脱贫摘帽县级审定名单报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二)2016年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2016年10月21—2016年11月20)

按照①乡镇级初验上报、②县级审核公示、③市级复核审定、④自治区抽查反馈、⑤市级公告退出五步程序进行。

1.乡镇级初验上报(20161021日—1025日前)。20161021开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对贫困村进行核验,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填写《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见附件5),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将贫困村脱贫摘帽初审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于今年1025日前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县级审核公示(20161026日—20161031日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初审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逐村逐项进行审核,提出贫困村脱贫摘帽名单,并在乡镇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栏或乡镇政府门口等人员活动较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见附件6),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贫困村脱贫摘帽公示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于115日前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报)市级复核审定(遵从市级时限)。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公示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进行复核,提出贫困村脱贫摘帽复核名单,在自治区规定时限内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4.自治区抽查反馈(遵从自治区级时限)。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设区市上报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复核名单进行抽查,并及时将抽查结果向设区市反馈。

5.市级公告退出。收到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抽查结果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相关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在各乡镇内公告退出(见附件7),同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三、工作任务

2016年,我县预脱贫摘帽的贫困村为10个(各乡镇具体任务计划见附件9);贫困户脱贫总人口数为5857,其中:第一批已完成脱贫44人(共12户),第二批计划脱贫5857人(各乡镇具体任务计划见附件8)。

四、工作要求

1、请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帮扶单位高度重视,各乡镇、各帮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工作队队长、贫困村第一书记负第一责任,工作队队员、帮扶责任人负具体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抓落实。

2、请各乡镇把握好时间节点、工作任务,想尽办法按时完成或提前超额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贫困户、贫困村脱贫摘帽任务,绝不能拖全县、全市乃至全区的后腿。

3、请各乡镇务必按照有关程序抓紧落实好贫困户、贫困村脱贫摘帽工作,积极组织人员认真核查贫困户、贫困村的信息及脱贫指标,仔细审核每个工作阶段的有关材料,确保材料的准确无误,并按时上报县扶贫办汇总(包括附件10、附件11),联系电话:8212345,邮箱:gcfupb@163.com

4、县扶贫办要及时组织更新全县扶贫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确保贫困户、贫困村信息在村、乡镇、县三级扶贫信息系统完全对接,并在规定时间内与设区市和自治区扶贫大数据平台衔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贫困户、贫困村脱贫摘帽档案,并进行后续跟踪,巩固脱贫摘帽成果。

5、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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