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
42万元予莲花镇人民政府用于坪冲贫困村
“砂石路扩建”项目的通知
莲花镇人民政府:
根据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16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批复》(恭政函[2016]214号)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中42万元(归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专项用于坪冲贫困村两个“砂石路扩建”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给你镇的42万元专项扶贫资金(属“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请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4]272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恭城瑶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恭政办[2015]20号)的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在你乡(镇)的坪冲贫困村实施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共2个,其中:1、坪冲村水段至村委会道路改扩建工程项目1个,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补资金)28万元。2、坪冲村南木龙至鱼华口道路改扩建工程项目1个,实行先建后补,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补资金)14万元。(详见下表)
一、区第二批财政扶贫资金(恭政函[2016]21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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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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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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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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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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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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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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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段至村委会道路改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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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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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2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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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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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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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木龙至鱼华口道路改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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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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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1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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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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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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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项目是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而下达的,你乡(镇)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
二、你镇要把具体项目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所在的坪冲村以及帮扶单位,由坪冲村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拍照存档。
三、你镇在这两条路(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群众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项目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和激发他们在国家的支持下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努力把项目建设好。需要工程队施工的,必须按照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开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确定。项目实施的前、中、后要在同一方位拍照存档,作为项目验收和报账的依据。项目“申报”、“公示”、“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申请”等具体工作要求请严格遵从此前已明确的相关规定。
四、你镇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浪费、贪污项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制度,按照财政“专账”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五、要切实加强对这两个项目的管理,你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支书、主任作为项目监督员,全程跟踪,确保落到实处。要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项目竣工后要设立明显标志。对已完工的村屯道路、桥梁等项目要制定管护制度,使其长期发挥作用。你镇要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进度的统计工作,要求每周将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统计汇总一次上报县扶贫办。
六、此两条路改扩建项目建设期限为2017年1月15日前。所有项目都要及时开工建设,竣工的项目要及时验收并报账,全面完成此两项目建设后,由乡(镇)及时组织验收并随后报请县级进行验收。
七、必须按有关要求做好此两项目的档案资料收集建档工作,进一步规范项目档案管理。
八、项目建设各项技术标准按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要求执行。
恭城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恭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7年2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