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全县13个扶贫示范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平安乡2个贫困村产业扶贫资金)
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16年扶贫示范点资金分配计划的批复》(恭政函〔2017〕3号)和《“合作社(企业)+贫困户”产业扶贫实施方案》(恭政办〔2016〕47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带动贫困群众发展产业实现稳定增收这一目标,现特将201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120万元下达给你们,专项用于全县13个扶贫示范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平安乡2个贫困村发展产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项目资金批复情况
本次批复的全县7个乡(镇)的2016年扶贫示范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专合社”,下同)项目共13个,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每个“专合社”依档次分别为第一档次12万元、第二档次10万元、第三档次8万元、第四档次6万元;另平安乡大江村+巨塘村两村产业发展合计10万元。(详见附件: 2016年恭城县扶贫示范点(项目)资金分配计划表)。
二、资金管理
各项目实施乡(镇)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4〕272号)和自治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恭政办〔2015〕20号)、《“合作社(企业)+贫困户”产业扶贫实施方案》(恭政办〔2016〕47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实行专户管理、项目管理和报账制管理,一是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贪污,防止虚报项目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二是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违纪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确保管好用好财政扶贫资金。
三、有关要求
各项目实施乡(镇)要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见附件)抓紧项目资金拨付并在2017年3月15日前限期完成(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项目资金要收回另行分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发挥最大效益。
四、其他事项
1、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情况检查,并将项目相关内容、资金报账情况等信息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检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2、请各乡(镇)按照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建立项目档案,收集各种文字、图表、报表、账册、凭证、声像、照片,记录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便于项目总结和迎接上级检查和验收。
3、各项目实施乡镇要在项目区醒目位置设立扶贫项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 2016年恭城县扶贫示范点(项目)资金分配计划表
恭城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恭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