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兴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供其支付结算,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2799715.5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