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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邓弟生、李静青抢劫一案,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弟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静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